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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前瞻


@企业注意了!这些创业就业补贴,您都申请了吗?


为了鼓励企业

积极吸纳贫困劳动人员就业

以及高校毕业生等群体积极就业

市人社局先后公布了一系列

就业创业补贴政策

给予企业一定的资金补贴

这些补贴您是否都申请了?

是否有遗漏的?

又有哪些明年可以继续申请呢?

政策详情

一、以工代训补贴

1、补贴条件

①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零就业家庭成员、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中小微企业;

②受疫情影响出现生产经营暂时困难导致停工停业的中小微企业组织职工开展以工代训或职业技能培训的;
③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等行业的各类企业组织职工开展以工代训的。

④大企业新吸纳本省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

2、补贴对象

企业应为在本省依法登记注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3、补贴标准

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以工代训的参保职工,每人每月500元。补贴月份从2020年1月开始,2020年12月结束。

企业在多个月份均符合申请条件的,可按月份享受相应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最多不超过6个月。

同一企业,在实施期内,只能申请一项以工代训补贴。

4、申报时间及流程

企业申领以工代训补贴、人社部门审核资料等均在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管理信息系统(网址:

http://ggfw.gdhrss.gov.cn/YCZG)完成。

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受理期限截至2020年12月31日。在截止时间前受理的,其后审核通过的,可继续发放培训补贴。

 

二、广州市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及一般性岗位补贴

1、补贴条件

1.用人单位属于小微企业。

2.用人单位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包括毕业学年毕业生及按发证时间计算,获得毕业证书起2年以内的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毕业前的时段不计为申领补贴时段),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3.相关人员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2、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3、补贴标准

(一)社保补贴:每月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给予补贴(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

(二)一般性岗位补贴(随军配偶除外):按每人每月200元给予补贴。

4、补贴期限

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龄为准),其余同一人员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

5、申报时间及流程

用人单位需按季申请。请于季后第1个月(即每年1、4、7、10月)最后1日前向申请人注册地所在镇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或登录“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服务大厅”http://gzlss.hrssgz.gov.cn/cas/login办理。

首次补贴申请应在签订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等)之日起1年内提出,逾期不再受理。正在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的申请人,在补贴期内连续1年未按申请周期申请补贴的,不再受理。

 

三、创业企业补贴

(一)一次性创业资助。

1、补贴对象:

①在校及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领取毕业证5年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

②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③登记失业人员、乡村经营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返乡创业的创业者(经营主体)以及就业困难人员;

2、补贴标准:

本人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在广州地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每户给予一次性创业资助。每户企业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补贴标准为每户1万元,符合条件的人员只能享受1次创业资助。

(二)创业企业社会保险补贴。

1、补贴对象:

登记失业人员、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和复员转业退役军人自主创业在广州地区领取营业执照或在其他法定机构注册登记并正常经营。

2、补贴标准:

依照“先缴后补”原则,参照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标准,给予累计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

(三)租金补贴

1、补贴对象:

在校及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领取毕业证5年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登记失业人员、乡村经营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返乡创业的创业者(经营主体)以及就业困难人员在本市租用经营场地创办初创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2、补贴标准:

租金补贴直接补助到所创办企业,每户每年5000元,累计不超过3年

(四)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1、补贴对象:

为招用人员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并与招用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初创企业。

2、补贴标准:

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每户企业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五)高校毕业生创业带动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1、补贴对象:

为招用人员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并与招用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初创企业。

2、补贴标准:

依照“先缴后补”原则,其吸纳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同等享受用人单位招收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六)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补贴

新认定的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后给予10万元补贴。认定后按规定参加评估并达标的(含原已通过认定的基地),一次性给予20万元补贴。

(七)创业孵化补贴

为创业者提供1年以上期限创业孵化服务(不含场租减免),并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按实际孵化成功(在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后在广州地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户数,给予每户3000元标准的创业孵化补贴。

(八)优秀创业项目资助

1、补贴对象:

获得“赢在广州”创业大赛优胜奖及以上奖次,并于获奖之日起两年内(含团队组在参赛期间)在广州地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的优秀创业项目

2、补贴标准:

一等奖20万元

二等奖15万元

三等奖10万元

优胜奖5万元

政策依据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穗人社规字[2019] 1号)

 

四、就业见习补贴

1、补贴条件

用人单位组织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或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实际见习时间不少于3个月)。

用人单位每月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80%的标准对见习人员支付工作补贴。

2、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3、补贴标准

每人每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广州最低标准:2100元/月)且不高于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的工作补贴金额,给予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按22个工作日计算(不满1个月的按实际见习工作日计算)。

补贴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12个月。

4、申报时间及流程

申请人在季后第1个月(即1月、4月、7月和10月)1-10日向申请人注册地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审核、复核;符合补贴条件的,在复核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

申领期限:申请人于见习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五、见习留用补贴

1、补贴条件

见习单位在见习结束后(实际见习时间不少于3个月)留用见习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

2、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3、补贴标准

一次性每人3000元。

4、申报时间及流程

申请人在季后第1个月(即1月、4月、7月和10月)1-10日向申请人注册地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审核、复核;符合补贴条件的,在复核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

申请人与有关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满6个月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六、小微企业社会保险补贴

1、补贴条件

用人单位属于小微企业。

用人单位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包括毕业学年毕业生及按发证时间计算,获得毕业证书起2年以内的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毕业前的时段不计为申领补贴时段),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相关人员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2、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3、补贴标准

每月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给予补贴(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

同一人员累计最长不超过2年。

4、申报时间及流程

用人单位需按季申请。请于季后第1个月(即每年1、4、7、10月)最后1日前向申请人注册地所在镇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或登录“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服务大厅” http://gzlss.hrssgz.gov.cn/cas/login办理。

首次补贴申请应在签订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等)之日起1年内提出,逾期不再受理。正在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的申请人,在补贴期内连续1年未按申请周期申请补贴的,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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