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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体验月|“股权设计沙龙” 解密股权 助力企业稳步发展
发布时间:
2019-06-17 16:44
来源:
新华网
徐小平说,创业的基础就是两个,一个是团队,一个是股权结构。股权结构不合理,公司一定做不大。
任正非说,华为能够走到今天,得益于分钱分得好。
分好股权,可以助力企业吸引人才、资本与资源,共同做大蛋糕,成就的是“中国合伙人的创业故事”。分不好股权,做不大蛋糕,酿成的可能就是“中国散伙人的车祸现场”。
对于中小微企业,如何设计好股权,以维持团队的长期稳定,保证公司的持续发展,是一门需要仔细斟酌的大学问。很多创业团队或公司因股权分配烦恼纠结过,因股权问题闹得不可开交甚至团队解散的例子可谓比比皆是。那么中小微企业应如何做好股权设计?中创孵化器带你一起解密“股权的那些事儿”!

中创孵化器产业孵化培育服务全面升级以来,“6月体验月”活动如火如荼地开展着。6月12日下午,第三期活动“股权设计沙龙”在启盛会展产业园如约而至。本次沙龙由郭栋祺律师主讲,中创孵化器旗下各园区共12位企业家参加了活动。

郭栋祺律师多年专注于公司股权及运营领域,曾担任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首席律师、佛山市国资委及多个政府机构首席律师。在活动现场,郭栋祺律师运用生动鲜活的案例和幽默风趣的语言为大家分享了股权设计3大要点知识。

(1) 股权设计不当是融资第一大坑?
合理的股权结构是公司稳定的基石。许多创业者在公司成立时,为了体现“平等”的理念,会形成两名股东50%:50%、四名股东各持25%、三名股东33.33%:33.33%:33.34%的持股比例,造成了股权的平均化。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普通决议(可以理解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决议)只需过半数表决权同意即可。
那么,在前两种持股情况中,股东间产生分歧就会导致股东会管理陷入僵局,一半股东不同意,股东会表决就难以通过;而最后一种三名股东的持股情况,则缺乏企业经营管理的“主心骨”,股东间容易产生矛盾。尤其是在企业后期出现分歧的时候,如果没有一个人拥有绝对的控制权,最终的结果就是分道扬镳,创业失败。
要点1:创业公司必须要有一名“拍板人”,拥有对公司的“绝对控制权”,避免股权平均化!

(2)委托持股,你能拿到真的股权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决定(三)》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我们可以简单的理解为: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间达成委托持股,若公司其他股东不同意,该实际出资人亦无权成为公司股东。也就是说,投资者在付款前起码要获得该公司过半数股东同意或投资者成为公司股东的证明文件才可,否则投资者也只是实际出资人,而非公司股东。
要点2:投资者要获得投资公司过半数股东同意或成为公司股东的证明文件,才能拿到公司股权!

(3)章程约定股权不能对外转让,就真的不能转让吗?
《公司法》允许公司股东间通过对公司章程另行约定对法定的权利予以调整,包括允许公司股权转让另行约定进行调整。我们常见章程有类似约定:非经全体股东同意,公司股东持有股权不得对外转让。
例如:甲乙丙丁四人共同成立的一家公司,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公司正常经营期间,股东不得转让股权。后来,丁要移民,提出退股或者转让股权的要求,但遭到其余三人的拒绝。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的条款是否有效?
不,是无效的!《公司法》第71条第4款的规定,实际上赋予了股东自由卖出其持有股权的权利,只是其他股东在一定条件下,具有优先购买的权利,这种权利体现在价格、交割条件等等实质合同条款方面,具有优先缔约的排他性权利,而不能阻碍股东卖出股权的处分权。
要点3:章程约定股权不能对外转让,是无效的;《公司法》赋予了股东自由卖出其持有股权的权利!

在活动上,郭律师还详细解答了大家对股权分配、公司如何融资、股权和公司决策权等方面的疑问,分享的干货满满。与会园区企业家们不仅得到郭律师的专业指导,也得到了大家的合理建议;对此,大家纷纷表示收获多多,满载而归。
你还有更多的股权设计知识点想要学习?
你已遇过类似问题了,想要避免再踏新坑?
你也有股权相关的法律问题想寻求帮助?
中创孵化器产业孵化培育服务第二场“股权设计沙龙”将于6月19日在信基中创孵化器举办,少量剩余名额敬请联系园区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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