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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创新闻


股权激励退出有纠纷? 中创孵化器股权激励沙龙 助力企业搭建股权基础


任正非说,华为能够走到今天,得益于分钱分得好。股权激励对于企业来讲,不是做大了才做,而是做了才能做大!股权激励做得好,就等于在企业内部构建一套与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共赢机制;做得不好,很可能面临各种各样的窘境,甚至拖垮公司。
 
为帮助园区企业在创业初期打好股权基础,明确股权激励设计机制,中创孵化器于9月25日在广州区块链国际创新中心举办股权激励沙龙。本次沙龙邀请了前华为/YY人力资源总监、链股CEO蔡潮军先生,为园区企业带来《阿里巴巴、腾讯股权激励退出纠纷深度剖析》主题分享。
 
 
蔡老师采用“理论知识+实际案例”形式,讲解股权激励退出机制的重要性以及股权激励退出纠纷的数据情况,同时通过深度剖析股权激励退出纠纷案例,提出如何科学有效的搭建退出机制,帮助大家更好地避免股权激励退出路上的各种坑。
 
 
一、股权激励退出时产生的常见纠纷问题
 
1. 未明确约定行权时间,员工可以随时行权
2. 未明确约定行权方式,员工可以自由选择
3. 将股权激励收入作为竞业禁止的对价的条件
4. 发生纠纷时想适用于外国法
5. 母公司的管理性文件,对于关联公司不一定有效
 
二、股权激励退出纠纷案例解剖
 
刘先生与腾讯的股权退出纠纷
刘先生原本是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员工,2008年1月1日加入其关联公司天津腾讯公司,并分别于2009年8月1日、2010年7月10日签订《保密与不竞争承诺协议书》(内容一致,仅个别措辞不同)。在职期间,刘先生获得腾讯公司的股票收益279万元,此项收益已经包含了竞业禁止补偿金。2013年8月6日刘先生自天津腾讯公司离职,在离职后便立刻入职阿里巴巴影业集团有限公司。天津腾讯公司因此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刘先生依据双方签订的《保密与不竞争承诺协议书》退还所有的限制性股票收益,最终胜诉。
 
潜在风险一:股权激励收入能否作为竞业禁止的对价
刘先生在法庭陈诉中认为,股票收益系劳动报酬,而非竞业禁止限制补偿金。因此他认为天津腾讯公司并没有为他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所以可以解除《保密与不竞争承诺协议书》,也意味着自己加入阿里巴巴也不会触犯竞业禁止协议。
而最终法院判决是,股票收益系劳动报酬,而非竞业限制补偿金,股票收益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工资组成部分。因此刘先生应该退还所有的限制性股票收益。
应对策略:公司可有偿追偿将限制性股票收益,但应在竞业禁止协议提前约定,并明确收益计算方式。
 
 
潜在风险二:企业不按时发放竞业禁止经济补偿,员工有权解除协议
案例中天津腾讯公司在协议中已经约定限制性股票收益包含竞业禁止经济补偿金,也按时发放给了刘先生,因此刘先生在法庭上要求解除竞业禁止协议遭到法庭驳回。
应对策略:企业应该在协议约定好竞业禁止补偿金发放情形,并及时按照竞业禁止协议规定发放经济补偿。
 
 
蔡老师通过对腾讯、阿里巴巴等股权激励退出纠纷案例的深度剖析,最终总结出常见纠纷问题的解决方案:
1. 未明确约定行权时间,员工可以随时行权——明确约定的行权时间
2. 未明确约定行权方式,员工可以自由选择——明确约定的行权方式
3. 将股权激励收入作为竞业禁止的对价的条件——提前约定,明确收益计算方式
4. 按规定发放经济补偿
5. 发生纠纷时想适用于外国法——协议约定且提供外国法查明
6. 母公司的管理性文件,对于关联公司不一定有效——在文件中明确,确保员工明晰条款,注意关联文件
 
三、如何搭建有效的退出机制
 
1. 提前明确股权激励退出机制
原则1:提前设定好制度、规则去约束,做到先小人后君子
原则2:让真正为企业做出贡献的人,去享有企业的发展成果
2. 完善股权激励相关文件及补充文件
3. 搭建科学退出机制七步走
4. 明确退出场景与退出价格
 
5. 明确正常离职和非正常离职的违约责任
6. 退出价格确定方式
回购价格主要涉及到善意离职和非员工原因退出的情形,因此,设定回购价格时一定要谨慎,避免回购价过高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回购价过低让员工心寒,降低对创始人及公司的信任度,影响激励效果。
 
在蔡老师精彩分享后,便进入互动答疑环节,在座的企业主把握机会,纷纷就自己曾经遇到或正在经历的股权激励相关问题,向蔡老师咨询。本次干货满满的沙龙在大家的激烈讨论中圆满结束。
 
 
▼ 现场学员笔记满满收获颇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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